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实训设备是我所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保证完成教学、科研任务必备的物质条件。为充分发挥现有实训设备的作用,加强实训设备的管理,根据《中管院研究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实训设备的管理,贯彻“统一领导,分级管理”的原则,即在主管所长领导下,实行所、中心两级管理。所级由实训中心负责,中心级在中心主任领导下,由研究室主任负责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实训设备的管理,应从我所实际情况出发,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,防止发生盲购、积压、损坏、丢失等事故。管理和使用人员,必须爱护设备,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,保证实训设备在教学、科研工作中充分发挥使用效益。
第四条 实训设备的管理,要选派政治思想好,工作责任心强,并具有专业知识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,要从政治、业务进修、技术考核、提职晋级方面关心他们,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,努力掌握专业知识,不断提高管理水平;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者,应予以表扬,对工作不负责任,甚至严重失职者应予批评、赔偿损失以至行政处分。
第二章 管理的范围
第五条 凡单价200元以上,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并构成独立使用的教学、科研仪器、设备列为固定资产。
第六条 有些不满200元的两用(公、民用)实训设备,如电风扇、计算器、搅拌器等,虽不属固定资产范围,为便于管理,按本办法执行。
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,运杂费、安装费、管理和修理等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。
第八条 凡自制、捐赠、无价调拨的财产,符合上述规定的亦列入固定资产。
第九条 原有的固定资产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得增减其原值。
1、因加工、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,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。
2、成套设备,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的一部分时,应减少其原值。
第三章 计划管理
第十条 实训设备的购置,要根据实验室、实训基地建设规划,教学实验内容和科研任务等方面的需要与财力的可能,分轻重缓急制订年度购置计划。年度购置计划应在每年度六月份申报。
第十一条 实训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,应由培训单位本着既保证需要,又厉行节约的原则,根据经费和物源情况提出申请,经中心主任审查按使用方向报实训中心,实训中心进行筛选与平衡,提请分管所长批准后,由实训中心按计划执行。
第十二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(单价在五万元以上)的购置、使用单位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,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、效益预测、选型论证、安装及使用条件以及经费来源等,经使用单位、实训中心及专业人员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,报分管所长批准后执行。
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管理
第十三条 我所实训设备由实训中心按批准的计划统一采购,各单位不得擅自购置,否则不予验收入帐。如因技术上的原因,在取得实训中心同意后,可自行采购,或派人与实训中心协同采购,但均须同实训中心一起验收入帐。
第十四条 申购的实训设备,必须将品名、规格、型号、用途、制造厂商、可代用或通用的设备名称、规格填写清楚,以免错购、误购造成损失。特别是价格在伍千元以上的设备的采购,申购单位必须提供市场价格和质量的报告,实训中心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同意后,方可购买。实训中心尽可能提供有关仪器设备的信息资料供申购单位参考。
第十五条 采购人员必须执行岗位责任制,遵守国家政策法令、财经纪律和市场管理条例,廉洁奉公,力争少花钱,办好事,把有限的经费用到最需要的地方。
第十六条 凡增添的实训设备,都必须进行验收,验收合格入帐、制卡,然后调给申购单位使用。
第十七条 验收的基本要求是品名、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和订购单相符;质量性能指标合格;零配件、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齐全。验收时如发现问题,查明原因及时处理。
第五章 技术管理
第十八条 实训设备的管理和使用,都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,要制定操作规程,健全使用维修保养制度,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,做到坚持制度,责任到人。
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,必须选派工作认真负责、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。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分别情况进行技术培训,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。
第二十条 做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归档工作。技术档案正本存在院档案室,复印本留在仪器保管使用单位。
第二十一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,一般仪器设备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;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,定期检修和检测,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,并做好使用和维修记录。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,如确需拆改时,需经系主任同意,并报实训中心备案。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拆改,须报主管所长批准。
第六章 仪器设备登记、调配、报废管理
第二十二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都要建立帐卡,实训中心设立固定资产总帐、明细帐,每件固定资产都要制定固定资产登记卡,存实训中心。
第二十三条 设备科固定资产帐每年核对一次,要帐帐相符。实训中心、系、实验室三级对帐核查工作,每年进行一次,要求帐、卡、物三者相符。
第二十四条 要努力避免实训设备的积压和浪费,对长期不使用的实训设备,要查明原因,采取措施,及时做好这些设备的调拨使用工作。
第二十五条 的确因技术落后、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,可申请报废。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由实验室提出,中心主任组织技术鉴定,报实训中心审核,送分管所长批准。
第二十六条 实训设备的变价收人,有偿调拨收人,统一由实训中心办理手续,由财务处收款,并作主动增加“拨入经费”处理,不得转作预算外收入,实验室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和开发、创收等收入,亦应作主动增加“拨入经费”处理,留实验室使用。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已执行的有关规定,与本办法有抵触的,按本办法执行。